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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乡低保发放标准一览

发布时间:2023-04-25 10:1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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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6月18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定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文件精神,因各县市区居民收入及消费支出不同程度下降,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社会救助标准仍按社会

6月18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定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文件精神,因各县市区居民收入及消费支出不同程度下降,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社会救助标准仍按社会救助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710元/人·月执行。

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660元/人·月执行。

农村低保: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540元/人·月执行。

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480元/人·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