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
01
享受人群:
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02
享受条件:
在全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不少于42个课时 的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03
补贴标准:
200-2000 元/人(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04
申报途径: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通过湖北省公共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或线下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学员代为申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参加就业培训可由培训机构先垫付补贴标准内费用,培训结业后,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其他人员参加培训需先向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培训结业后,补贴拨付给参训者。
05
注意事项:
每人每年 可享受一次 ,且不能与创业培训补贴或岗前培训补贴同年享受,也不能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
二、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申报)
01
享受人群:
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的创业者。
02
享受条件:
在全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不少于24个 课时的创业培训(GYB、SYB、IYB、EYB和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03
补贴标准:
300-1500 元/人
04
申报途径:
创业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通过湖北省公共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或线下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学员代为申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参加创业培训可由培训机构先垫付补贴标准内费用,培训结业后,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其他人员参加培训需先向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培训结业后,补贴拨付给参训者。
05
注意事项:
创业培训同一课程终身 只能享受一次,且不能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或岗前培训补贴同年享受,也不能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
三、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申报)
01
享受人群:
企业新录用 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戒毒康复人员。
02
享受条件:
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 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不少于42个课时的岗位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03
补贴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即100-1000 元/人。
04
申报途径:
岗前培训补贴由企业 通过湖北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或线下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贴拨付给企业。
05
注意事项:
每人每年 可享受一次 ,且不能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同年享受,也不能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
四、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领)
01
享受人群: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农村学员 。
02
享受条件:
在全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不少于42个 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或不少于24个课时的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在申请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时同时申请、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03
补贴标准:
培训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非全天培训,按1天6课时计算)。
04
申报途径:
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 通过湖北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或线下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学员代为申请,补贴拨付给学员。
05
注意事项:
培训期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 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