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缴存额度计算方式
1.职工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缴费提取基数及标准的通知》(宜市财预发〔〕22号)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其中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经营情况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3月至8月期间可申请按3%的比例缴存,到期后恢复原缴存比例。
3.市县属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不得突破宜昌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4.中省在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可参照宜昌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也可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