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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人群缴费资助标准一览

发布时间:2023-09-17 17:28: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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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定身份,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城区由市、区按4:6比例分担。(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负责核定身份,个人缴费部分由各

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定身份,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城区由市、区按4:6比例分担。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负责核定身份,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资助。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健部门核定身份,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资助。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核定身份,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五)脱贫人口(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下同)。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定身份,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补助。上级文件未出台之前,原国定贫困县、深度贫困县保持现有补贴额度不降低,其他县(市、区)脱贫人口参保补贴由各地自行确定,上级文件出台之后从其规定。

(六)多重身份的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次由民政、残联、卫健委、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