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9 03: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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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宜昌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7月1日版)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首贷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二手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
宜昌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7月1日版)
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首贷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二手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其中1人为主借款人)。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只能为夫妻、父母及成年子女。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购买的住房(二手房)应在宜昌区域内。
(二)主借款人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即一般为男性18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之间、女性18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借款人年龄应在18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主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2.必须为购房人。
3.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
(四)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五)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
(六)借款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权利性质(土地)为出让的,房屋产权已全部过户至借款人名下,能够办理抵押。若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待中心与商业银行审批通过后才能过户。
(八)申请借款时间在购买住房1年以内。
(九)已交付了首付款:
1.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第二套住房已交付总房价50%以上的房款;
2.20年<房龄≤30年的,已交付了住房总房价60%以上的房款。
(十)所购住房为首套首贷或第二套住房。
(十一)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二)购买第二套住房未提取公积金。
(十三)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不高于30年。
(二)贷款期限=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实际年龄-1。
(三)贷款期限≤50-所购房屋房龄(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50万元。
(二)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当购房合同总价和房屋评估总价不一致时,房屋总价按低值计算。
1.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2.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40%。
(三)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所有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每月偿还金额}×0.35×12个月×贷款年限
(四)不高于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首套首贷住房:贷款额度=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0.5 |
0.8 |
1 |
(五)不高于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额度
借款人为在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第(一)、(二)、(三)、(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借款人均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第(一)、(二)、(四)、(五)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主借款人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一方在单位缴存公积金且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第(一)、(二)、(三)、(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未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第(一)、(二)、(四)、(五)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主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他共同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第(一)、(二)、(四)、(五)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所需材料
(一)借款人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材料(有效期内)
(1)所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所有房屋出售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家庭关系材料
(1)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父母与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同一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医学出生证明、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购房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3)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房屋评估报告原件1份。
(5)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所有借款人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没有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个月。
若借款人隐瞒其名下已拥有住房的,待全国不动产统一联网查询或被公积金中心查实后,将视为借款人骗贷行为,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签订的《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纳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个人失信信息,依法追究借款人相关责任。
(6)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效期为2个月。
在宜昌城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自助设备上打印(不能代办打印)。
在县市区营业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各县市区营业部要求打印。
5.其他材料
(1)主借款人宜昌区域的银行储蓄卡(贷款受理银行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2)房屋出售方须提供可办理转账的,与借款人贷款受理银行一致的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二)借款人在本中心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以上第(一)条所需材料。
2、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登录本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
办理流程
(一)公积金贷款流程
(二)组合贷款流程
注意事项
(一)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上浮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中借款人已登记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
2.借款人已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经公积金中心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选择,一经确定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四)贷款资金直接转入房屋出售方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借款人办理贷款后,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委托扣划还贷,不能办理其他形式的提取。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均未在宜昌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无宜昌区域户籍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七)本次所购住房为第二套住房,若已提取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八)各县市区营业部开展了组合贷款业务的,可以办理组合贷款。
(九)二手房应办理房屋价值评估。
1.宜昌城区:借款人先携带材料到中心受托银行柜面开具评估联系单,并自主选择联系单上中心准入的评估公司办理房屋评估。
2.各县市区:按各县市区营业部规定办理。
3.组合贷款须选择商业银行准入的评估公司。在取得房屋评估报告后,借款人按以上第五条的流程办理贷款手续。
(十)主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办理贷款,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主借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月正常缴存的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月正常缴存的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十一)申请组合贷款的,贷款审批通过前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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