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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购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15 01:4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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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宜昌购买现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首贷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商品房现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

宜昌购买现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首贷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商品房现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其中1人为主借款人)。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只能为夫妻、父母及成年子女。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购买的住房(现房)应在宜昌区域内,且已纳入本中心可贷款的楼盘范围。申请组合贷款的须同时符合商业银行可贷款楼盘范围。

(二)主借款人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即一般为男性18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之间、女性18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借款人年龄应在:18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主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2、必须为购房人。

3、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

(四)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五)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的。

(六)借款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申请借款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内。

(八)首套首贷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首套首贷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已交付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第二套住房已交付总房价50%以上的房款。

(九)所购住房为首套首贷或第二套住房。

(十)首次或第二次办理购房贷款。

(十一)购买第二套住房未提取公积金的。

(十二)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