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时间:自1月1日起计算
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9年12月31日(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者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此次调整。
调整原则:
1.定额调整: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人员每人每月对应增加361元、341元、321元、301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对应增加281元、240元。
2.倾斜调整:按照前述标准调整后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人员分别低于2471元/月、2334元/月、2197元/月、2060元/月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按照前述标准调整后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其他待遇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采取定额调整,其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前述基础上再增加34元。生活护理费根据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比例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