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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6 11:36: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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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宜昌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宜昌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从9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宜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

1620元/月适用区域范围如下:

宜昌市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

1485元/月适用区域范围如下:

宜都市,枝江市

1368元/月适用区域范围如下:

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

二、申请失业保险金流程:

1.由单位在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单位出具中断就业证明”手续;

2.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

3.个人在宜昌市政务服务网“失业保险金申领”栏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操作。

三、依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次数并无规定,如果你符合以上条件,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请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携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到市人社局二楼3号窗口领取《申报资料》,填好《申报资料》后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及时上报。

四、具体资料如下:

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就业创业证》复印件1份、本人彩色登记照1张、本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本人市民卡复印件1份。

如仍有疑问,可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失业保险股咨询。

(电话:4212004 地址:公园路113号二楼3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