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1 04:3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宜昌退役失业保险相关问题,宜昌退役失业保险问题,宜昌退役失业保险有关问题
内容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维护退役失业保险权益,现就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服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离开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并计算。
四、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参保缴费满一年以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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